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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专票丢失不用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

来源: 厦门税务 编辑:张美好 2020/01/21 08:41:21  字体:

以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还要跑税务局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

现在

小编告诉你一个好消息

快来看一看

明确了,专票丢失不用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划重点了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不用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了

2、明确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

以下三点请注意!

专票丢失不需要作废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由此可见,发票丢失并不符合作废条件,所以不可以直接作废。

专票丢失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聪明的你应该知道,作废有条件,开红字发票当然也是有条件的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看清楚啦~发票丢失也不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所以也不能这样操作。

专票丢失不需要做登报挂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明确,自2019年7月24日起,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专票丢失后的正确处理方法

1.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发票遗失、损毁需要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2.丢失专票部分联次的分别处理方式

情形一:发票联和抵扣联均发生丢失。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情形二:仅丢失抵扣联。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情形三:仅丢失发票联。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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