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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厅发〔200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税法(一) | 140 | 84 |
税法(二) | 140 | 84 |
税收相关法律 | 140 | 84 |
财务与会计 | 140 | 84 |
税务代理实务 | 100 | 60 |
二、 请各地按照上述标准对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准数据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8月15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为发放证书的依据。
三、 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表: 2005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
报考科目数量 | 合格人数 | 合格率% | 历年合格人数 |
五科 | | | |
二科 | | | |
合计 | | | |
注:表中“合格人数”栏目应填写本年度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数:“历年合格人数”栏目应统计自本专业开始考试以来,包括本年度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累计人数。
填表人: 负 责人: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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