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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07年注税师考试报名截止至本月31日

2006/12/29  来源:   字体:  打印

  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0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即考五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二、2007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22、23、24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2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3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4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各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即组织报名工作,报名统一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报考条件按照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除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外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填写《(     )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2)及《山东省人事考试报名通用信息卡》各一张。经单位审查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持毕业证书、身份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所属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近期一寸同底免冠黑白照片两张,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市府东一街15号,电话:3189234,3160170)报名。

  四、特别提醒考生注意的是:信息卡一定要按要求准确、完整、清晰的填涂。在考试成绩滚动管理有效期内的老考生,必须准确填涂档案号。由于信息卡填涂不准确或遗漏等原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观题,考生务必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提醒考生注意:

  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
  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区域内作答;
  3、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黑色)作答。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须携带2B铅笔、橡皮、钢笔或签字笔(黑色)、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除《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外,其余科目答题所用草稿纸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发放、考后回收。

  六、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4]56号文件规定,收取考务费:每人每科56元。

  七、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设置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八、考试指定用书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征订。考生报名时,请到各市国税局、地税局的征管部门办理教材预定手续。此次教材征订采取单科(本)征订方式,不得要求考生整套购买。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条件,规范管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四)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六)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七)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八)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

  附件2、江苏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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