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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05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工作须知

来源: 编辑: 2005/07/24 18:10:20 字体: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为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办法,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25号)要求,就2005年我市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对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核发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及成绩证明。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我市2005年参评的成绩使用标准。我市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仍按现行组织管理办法进行。

  二、资格考试

  (一)报名条件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6年;

  5.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不具备规定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但符合《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1994]27号)中“破格晋升条件”的人员。

  (二)报名办法

  (1)报考人员按规定填写《天津市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并由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对其工作岗位、学历、资历等情况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加盖单位公章。

  (2)报考人员持经本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审查同意并盖章的《天津市200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表》、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1寸免冠同底片照片3张,在规定时间内到会计之家(河西区广东路67号)办理报名手续。

  (三)考试安排

  1.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用开卷笔答方式,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2.对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3.根据我市会计专业人员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合格标准,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我市2005年参评的成绩使用标准,对达到该标准的人员,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在天津市范围内参加2005年资格评审有效。

   三、资格评审

  (一)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二)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标准按照市人事局《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1994]27号)执行。

  实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是会计专业人员评价方式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加强高级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把关,保证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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