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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1/17 10:59:12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经济法基础论坛学习小天地开通啦!此讨论区意在与各位考友一同奋战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在此,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专业知识、学习方法、状态调整等等,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东东或西西,我们尽可在此商议。同时,在这里也会紧密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各位考友服务,及时为考友提供网校的资源。最终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顺利通过。我将与大家携手并肩,共同奋战这些时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关于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限
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满3年的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例题·单选题】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则下列作法不正确的是( )。

  A.试用期规定为2个月

  B.试用期规定为3个月

  C.试用期规定为6个月

  D.试用期规定为1年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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