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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学习小结

2013/03/0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章节名称知识点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掌握支付结算的工具;了解支付结算的原则;了解支付结算的要求,掌握伪造、变造的概念;对记载事项的要求;对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的填写要求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了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熟悉种类;
开立:熟悉哪些账户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哪些需备案;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变更:熟悉变更的情形和时间
撤销:熟悉撤销的情形、时间规定、程序和限制性规定
掌握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尤其是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第三节 银行卡熟悉银行卡的分类
掌握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掌握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掌握银行卡收费及计息的规定
第四节 结算方式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的规定,了解国内信用证。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掌握)熟悉票据的含义、种类、当事人、特征与功能
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注意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掌握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熟悉票据追索:追索适用的情形、被追索人的确定、追索的内容、追索权的行使、追索的效力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掌握)银行汇票:适用范围,注意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自然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三种付款期限——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贴现利息及实收金额的计算
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划线支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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