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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巩固预习:法的形式和分类

2013/03/0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 论

  知识点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注意:由不同机关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不同)

  1.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仅次于宪法

  法律分为: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3.行政法规——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6.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的法。

  7. 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部门(部委)规章(部门规章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政府规章(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二)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就是宪法,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6. 公法和私法——法律运用的目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单项选择题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山东省注册会计师条例》

  B.国务院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D.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是由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单项选择题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划分依据是( )。

  A.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B.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C.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D.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分类。选项B是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的标准;选项C是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标准;选项D是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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