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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调解

2013/04/2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七、劳动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型企业尽量设立调解委员会);

  2.依法没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员

  (三)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1)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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