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税款征收规定(上)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税款征收规定(上)
关于税款征收的其他法律规定
包括4项规定:税收优先执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税款的追缴与退还。
(一)税收优先执行——3优先(注意选择题)
1.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
1.前提:纳税人欠缴税款
2.适用情形: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代位权)
(2)纳税人因 放弃到期债权;(撤销权)
(3)无偿转让财产;(撤销权)
(4)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