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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税务检查

2013/05/3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二、税务检查

   【链接1】税务机关的职权(6项):法规起草拟定权、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税务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其他(如估税权、代位权、撤销权等)。

  【链接2】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本节重点: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主要有6项权利: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提示】税务机关无权到纳税人的生活区检查。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交通邮政检查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提示】检查纳税人存款账户时,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

  【关注】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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