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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2013/05/3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链接】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提示】纳税人应当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再申请行政复议。只有符合几种法定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形式: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不需要开庭。

  【链接】仲裁的判决:开庭但不公开;诉讼的判决:开庭并公开

  2.时间: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生效: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生效时间:仲裁决定作出之日;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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