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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要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7/19 11:12:03 字体:
  【一】质量控制的目的和要素
质量控制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合理保证: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七项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2.职业道德规范;
3.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4.人力资源;
5.业务执行;
6.业务工作底稿;
7.监控。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1.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工薪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
(1)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规定适当的标准,据此评价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制定用于确定除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
(2)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已识别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3)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五】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具体要求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2)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3)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要求。 
  【六】会计师事务所通常采用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方法包括:
①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②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③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七】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①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②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③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④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⑤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⑥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⑦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⑧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八】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
1.遵守及时性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不仅有利于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安全完整性,还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2.确定适当的归档期限。 在遵循及时性原则的前提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
由于鉴证业务的职业责任较大,而其工作底稿又对证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履行了规定责任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的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天内。 
3.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业务时的归档要求。 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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