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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要点:物权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7/25 15:49:40 字体:

多个抵押权并存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5)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此项义务不得放弃。 
成员权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①一般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②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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