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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0/08/02 10:11:28 字体: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显失公平的合同
(2)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3)欺诈、胁迫成立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成立的合同 
效力暂时不确定:
(1)转为有效:被代理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
(2)转为无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包括明示、默示拒绝)、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 
效力是确定的:
(1)在撤销之前,合同有效
(2)一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
(3)撤销权超过撤销权行使期限未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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