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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考试资料整理:诉讼时效的中断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3/03 11:54:02 字体:

  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当事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其具体含义包括如下几种情形:(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2)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4)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另外,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其中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具体情形包括:

  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例如:甲乙二人合伙做生意共同欠丙的10万元人民币货款于2009年1月1日到期;则甲乙系连带债务人,丙对甲乙二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从2009年1月1日起算;若2010年3月1日,甲向丙书面承诺2010年5月1日还款,则丙对甲的诉讼时效中断,同时丙对乙的诉讼时效也中断。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点睛:“代位权诉讼”我们将在合同法中专题讲解,在此先不讲。

  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例如:甲欠丙10万元,2010年1月1日到期,同年3月1日甲将自己(欠丙1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乙并且达成债务承担书面协议,则“甲乙达成债务承担书面协议”之日——3月1日,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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