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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中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投资单位的处理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来说,关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利,投资单位的处理思路如下:
1、在初始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时候,对于初始购买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应当作为应收项目单独列示,即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等
2、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对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不再区分是投资之前发放的,还是投资之后发放的,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即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3、①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对于被投资单位用投资单位投资之前实现的净利润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明细,即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②对于被投资单位用投资单位投资之后实现的净利润分配的现金股利,冲减损益调整明细,即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③有时,很难区分是用投资之前的净利润分配的,还是用投资之后的净利润分配的,这种情况下,考虑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金额,如果损益调整明细科目的金额不足冲减,那么差额冲减成本明细,即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成本
4、实际收到现金股利的分录都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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