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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颁布实施后,扩大了关联方方关系的范围,对其披露也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其目的只有一个是遏制利用关联方关系操纵利润。新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如下: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的判断应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给出了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包括:
(1)该公司的母公司;
(2)该公司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下面将新旧准则做一下对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在纵向关联方关系的规定方面是一致的,而在横向关联方关系方面则是存在差异的。在原准则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而在新准则下,当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该两方或多方也构成关联方。
(2)企业通过个人与其他企业,不仅包括企业关联,还包括了个人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3)关键管理人员范围扩大。关键管理人员包括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也纳入关联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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