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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

2011/05/30  来源: 安阳会计网  字体:  打印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提升行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执业秩序,促进行业全面健康发展,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约定,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社会审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豫价房字[1997]第340号)、《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

  第三条 本公约对所有签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约定

  第四条 基本约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鉴证职责,恪尽职守,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职业理念,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谨慎执业,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

  (三)认真履行会员义务,严格遵守行业各项制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不诋毁同行,不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共同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积极构建和谐注册会计师行业。

  第五条 业务承接约定

  (一)在经营范围以内承揽业务,不承接不具备执业资格及执业能力的业务。

  (二)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统一承揽业务,不以注册会计师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允许他人或其它机构以本所或个人名义承办业务。

  (三)不承接其它代理机构(如财务公司、咨询公司、工商代理机构等等)或人员介绍的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不借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接受指定或垄断相关业务。

  (五)不以免费、或有收费形式承揽业务。

  (六)不以贿赂、回扣、佣金、业务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争揽业务。

  (七)未经批准,不设置或变相设置各种类型的分支机构,不以摆摊设点等方式招揽、承办业务。

  (八)不承接代垫注册资金的验资业务。

  第六条 执业行为约定

  (一)建立与自身特点相适应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并在执业过程中全面贯彻,有效执行。

  (二)严格按照执业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执行业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出具意见类型恰当的审计报告,不出具与事实不符或意见类型失当的审计报告。

  (三)严格遵守行业职业道德的各项规定,不泄露执业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也不利用获知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注册会计师不以任何形式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事务所执业,事务所不得聘用正在其他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七条 收费约定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社会审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豫价房字[1997]第340号)规定标准收取审计费用,收费标准在事务所醒目位置公示,明码标价。

  (二)为支持我省经济建设,适度减轻客户负担,业务收费可以适当优惠,但不应低于客户所在地省辖市最低执业成本,并应考虑一定的经营收益和风险收益。安阳市区的最低执业成本参考省注协提供的测算标准,结合安阳实际情况确定如下:

  安阳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成本表

  序号 项目 最低执业成本

  1 非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含工商年检审计) 豫价房字[1997]第340号文件相关标准下限的65%

  2 非上市公司验资 豫价房字[1997]第340号文件相关标准下限的75%

  3 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审计(含企业改制审计) 豫价房字[1997]第340号文件相关标准下限的65%

  4 专项审计(含经济案件鉴定) 豫价房字[1997]第340号文件相关标准下限的55%

  5 工程预决算审查、审计 豫价房字[1997]第340号文件相关标准下限的45%

  6 上市公司审计、验资、盈利预测业务 豫价房字[1997]第340号文件相关标准下限的65%

  (三)业务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据实入账,不隐瞒收入,不虚报收入,确保收入的真实和完整。

  (四)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必须注明客户名称。

  (五)到注册地以外的其他省辖市(含所属县、区)执业的,其收费不得低于该省辖市最低执业成本水平。

  第八条 其他约定

  (一)事务所应当与所有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并按照相关法规和当地政策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二)事务所出具的业务报告必须连续编号,认真登记,并严格按照行业业务报备制度规定的时限完整报备,不隐瞒不报或另行编号。

  (三)不利用新闻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或利用其它途径进行自我夸大不实宣传。

  (四)不得有诋毁或诬告其他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损害同行的形象、声誉及合法利益的行为。

  (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报备招投标业务参与情况。

  (六)不允许注册会计师兼职、挂名。

  第三章 监督

  第九条 委托省注协建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对事务所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

  定期检查工作由省注协统一安排,按照属地原则,由省、市注协分别组织实施,与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同步开展,每年检查事务所的数量不少于当地事务所数量的20%.

  各市注协每年对所有事务所履行收费约定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凡有实名投诉、举报的,协会应安排专项检查。

  第十条 设立违约行为处理机构,负责违约行为认定、处理、监督违约处理决定落实等。

  省注协惩戒委员会为所有事务所违约行为处理机构。

  设有惩戒委员会的市,由市注协下属的惩戒委员会作为本市事务所违约行为处理机构。未设惩戒委员会的市,由各事务所推荐一人担任委员,市注协秘书长任主任委员,组成本市违约行为处理机构。

  第十一条 省注协惩戒委员会可以处理事务所的所有违约行为,各市注协违约行为处理机构可直接处理会员违反收费约定的行为。涉及事务所其他违反约定的行为,移送省注协惩戒委员会或接受其委托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省注协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按照《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执行,各市违约行为处理机构的工作规则由各市注协制定。

  第十三条 各事务所无条件接受所属协会对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事务所违反公约约定时,自愿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配合注协的调查工作,执行违约行为处理机构的处理决定。

  (二)根据违约行为处理机构所做出的决定,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交纳违约金。

  第十四条 违约行为处理机构认定事务所违约的,除由省注协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外,按以下标准收缴违约金:

  (一)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受到公开谴责及以上行业惩戒或被处以暂停执业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有违约所得的,按违约所得1-2倍收缴违约金;没有违约所得的,按5000-20000元收缴违约金。

  (二)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一)至(四)项约定的,按被查实金额的1-2倍收缴违约金。

  (三)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六)项约定的,按照支付费用的3-5倍收缴违约金。

  (四)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七)项约定的,按其设点开始至查实止的全部业务收入总额扣除税金、会费、风险基金后的余额1-2倍收缴违约金。

  (五)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五)项及第七条第(一)、(二)、(五)项约定的,按实际收费低于最低执业成本差额的1-5倍收缴违约金。

  (六)违反本公约第七条第(三)项的,按查实后瞒报或虚报收入的金额收缴违约金。

  (七)违反本公约第七条第(四)项的,按照2000——5000元收缴违约金。

  (八)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八)项的,按照实际收费的3-5倍收缴违约金。

  上述各项处理可以同时并处,对于上年总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违约事务所,单次收缴违约金累积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于上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违约事务所,单次收缴违约金累积最高不超过上年业务总收入的10%.

  第十五条 违约事务所应在收到违约处理机构的处理决定书10日内交纳违约金。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缴纳违约金的事务所,省注协应计入诚信档案系统并暂缓处理与其相关的所有事宜。

  第十七条 属个人行为违约的违约金,事务所支付后可要求其个人负担。

  第十八条 政府有明文规定致使业务收费违反公约的,受托会员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所属协会备案的,可视为不违约。

  第十九条 违约事务所对于违约行为处理机构所作出的惩戒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省注协申诉委员会书面提出异议,由省注协进行核实,在此期间可暂缓缴纳违约金。

  经核实,仍维持原决定的,自省注协下达决定起10日内将违约金交至所属协会。

  第二十条 违反公约受到的处理,不能代替或免除国家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建立违约金专用账户,代管收缴的违约金。收缴的违约金可用于:

  (一)公约检查经费;

  (二)公益事业;

  (三)举报人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收缴的违约金不足以支付违约行为检查费用时,由签约事务所按照上年业务收入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末,协会应将违约金的收支情况及检查经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向事务所通报,接受事务所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省注协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经签约事务所盖章后正式生效,由省注协、市注协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安阳市注协经本市事务所所长会议确定,向所属事务所各收取1万元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在事务所存续期间有效,遇有政策调整,授权省注协根据相关规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为开放式公约,后续签约事务所无需取得已签约事务所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省注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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