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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第十二章知识点:中期财务报告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8/05 10:58:30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

  知识点十五、中期财务报告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概念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

  (二)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的内容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会计报表附注

  其中,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可以适当简化,但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其重要性的判断是以其是否影响投资者的正确决策为准。

  (三)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1.遵循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原则

  2.遵循重要性原则

  (1)重要性的标准: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此处的中期财务数据既包括本中期的财务数据,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数据。

  (2)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即重要性的应用要适度)

  (3)重要性程度的判断需要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和判断。项目重要性的判断应当将项目的金额和性质结合在一起考虑,而且在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数字作为比较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有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单独依据项目的金额或者性质就可以判断其重要性。

  (四)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提供母公司会计报表编制要求

  1.上年度编了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中期会计报表也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且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方法和合并会计报表的格式与内容等应当与上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相一致。

  2.如果企业在中期内发生了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的情况,则应当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上年度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本中期末不再够格了,本中期财务报表就不必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如果本中期已经没有子公司了,那就不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的提供,则采用以上原则:当初提供了合并报表的,现在就要提供,否则就不提供。

  (2)中期内新增符合合并范围要求的子公司,则应将该子公司纳入本中期的合并报表范围。

  3.上年度财务报告中如果既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也提供了母公司会计报表,则本中期的财务报告亦然。但就我国的规定而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同时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和母公司会计报表。

  (五)比较会计报表

  1.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的比较会计报告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

  (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包括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2.企业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提供比较会计报告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会计报表项目的列报或分类要和比较期间保持一致。

  (2)企业在中期内如果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则应当调整相关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有关项目,视同该项会计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贯采用或者该重大会计差错在产生的当期已经得到了更正。(这里所说的会计差错应该是指的比较期间的会计差错,而不是本中期内的会计差错),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者重大会计差错,应当根据规定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3)对于在本年度中期内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企业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同时,中期财务报告中相应的比较会计报表也应当为已经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后的报表。

  (六)编制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基本要求和中期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的内容(略)

  (七)企业在编制中期会计报表时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略)

  (八)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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