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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辅导:职业道德中关于保密原则的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08/22 09:17:06 字体:

  会员与客户的沟通,必须建立在为客户信息保密的基础上。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能泄露任何客户的涉密信息。

  (一)不得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保密原则要求会员应当对在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会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会员应当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

  (二)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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