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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第二十六章知识点:基本每股收益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01 09:22:53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
第二十六章 每股收益

  知识点二、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一、分子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二、分母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算术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1)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2)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4)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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