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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减资:
一、由于增资引起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1、首先应考虑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入账金额时要综合考虑两次投资的情况,即
假设有两笔投资,第一笔占被投资股份的10%,第二笔增加到30%
第一笔投资成本>第一笔投资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第二笔投资成本>第二笔投资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无需调整。
第一笔投资成本>第一笔投资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第二笔投资成本第二笔投资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调整的数额=(第一笔投资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第一笔投资成本)+ (第二笔投资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第二笔投资成本),如果这个数值小于零则无需调整。
第一笔投资成本<第一笔投资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第二笔投资成本<第二笔投资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调整的数额=(第一笔投资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第一笔投资成本)
由于减资引起的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总的来讲,还是要有追溯调整的思路。和由于增资引起转换的情况不同的是:
1、增资引起的,是用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原持股比例进行比较,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果是减资,就是:
剩余持有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剩余持股比例进行比较
(1)如果是产生正商誉就不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如果产生的是负商誉就调整,由于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是营业外收入。但是在追溯调整时不能用“营业外收入”这个科目,所以就用留存收益代替。
2、公允价值发生变动仍然有以上四方面的原因,但是只需考虑前三个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而不用考虑第四个原因对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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