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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八、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是:
1.自始无效,即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即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即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
(1)定金条款。合同中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条款仍然有效,但是超过20%的部分无效。
(2)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押或者流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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