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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诉讼时效的中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06 09:15:18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十九、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的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结论:适当的时候(最后6个月)发生适当的事情(不可抗力)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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