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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07 09:56:39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二十三、仲裁的基本制度

  (一)仲裁概述(了解)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经由当事人选择的中立第三方做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独立性等特点。

  (二)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三)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该协议包括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包括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4)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仲裁协议

  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

  当事人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或者通过书面协议放弃原本有效的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虽然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是其效力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可以分离而独立,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失效,也不因主合同的未成立而影响效力,仲裁机构仍然可以依照该仲裁条款取得和行使仲裁管辖权,在该仲裁条款所确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内,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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