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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审批与登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08 21:15:06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了解)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审批机关决定批准的,应同时将有关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股权转让方、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股权转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为其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方已缴付的股权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文件。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登记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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