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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29 09:52:22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二十六、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

  (一)以月(季)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注:1个季度为纳税期的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 :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三)进口货物: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非固定业户: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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