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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29 09:36:56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知识点二十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免税和退税

  适用的企业类型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适用的货物范围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注意:生产企业出口的四类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详见教材)

  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的企业类型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但12种货物特准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

  适用的货物范围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有出口卷烟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拨调的货物。

  不免税不退 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货物(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货款和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3)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出口电解铜自2001年1月1日起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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