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征收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0/09 16:28:20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知识点十一、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相同。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相同

  三、纳税地点:(熟悉)

  1.纳税人销售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核算地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个人的,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其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报关地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5.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方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上一页]  [下一页]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璃茉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