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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税法》知识点预习: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0/17 10:30:21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法

  知识点八、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要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增加: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二、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三、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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