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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归纳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0/28 11:00:34 字体:

  本章的主要内容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事务管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企业的相关内容。尤其是要重点掌握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个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这里讲的自然人仅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并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因为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投资人还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很重要)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如果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出现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则不属于“善意”。

  3.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侵害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列举性的规定有10项。

  解散和清算(重点)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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