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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法律行为理论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05 09:18:43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六、法律行为理论一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2、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主体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① 如果行为人仅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当然不能成立。

  ② 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行为原则上亦不能生效。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这一特征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不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这也是衡量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如侵权行为往往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却是与行为人的预期目的相背的。

  (3)是合法行为。法律行为只有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该行为不仅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3、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能够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表意行为。

  (1)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不强调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相关考点】合同包括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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