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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05 11:44:04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点二十四、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二

  (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1、《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

  (2)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院的判决与裁定

  1、判决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样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2、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

  3、判决与裁定都是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两者的区别是: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所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挥、协调诉讼活动权能的体现;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同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考点】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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