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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三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2 09:13:42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五章 证券法

  知识点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三

  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发行条件共16条,有些与主板相同,与主板不同的是(1)、(2)、(3)、(4)、(6)、(7)、(16)条。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与主板一致,但没有国务院特批)

  (2)(二选一,符合其中之一即可)①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 000万元,且持续增长;②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 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营业收入增长率=(本年营业收入总额-上年营业收入总额)÷上年营业收入总额×100%)(营业收入增长率越高,表明企业营业收入的增长速度越快,企业市场前景越好。)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 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 000万元。

  (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与主板第(2)条相同)

  (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与主板第(4)条类似)(主板是三年)

  (8)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与主板第(8)条相同)

  (9)发行人依法纳税(与主板第(9)条③④相同)

  (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与主板第(5)条相同)

  (1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与主板第(6)条⑤相同)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与主板第(7)条①相同)

  (1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与主板第(7)条④⑥、第(9)①基本相同)

  (1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与主板第(7)条⑤相同)

  (1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主板第(7)条②相同)

  (1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持续状态的情形。(与主板第(11)条①基本相同)

  (16)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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