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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五、破产申请的受理一
1、受理的程序
是否受理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
裁定受理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 |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
不受理 |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受理后驳回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注意:①要区分上述日期的起算规定,例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裁定作出之日起、裁定送达之日起等;②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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