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92 苹果版本:8.7.92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破产申请的受理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4 11:13:29  字体:

选课中心

书课题助力备考

选课中心

资料专区

硬核干货等你学

资料专区

免费题库

海量好题免费做

免费题库

会计人证件照

省时省力又省钱

会计人证件照

预约交费提醒

请在规定时间交费

报名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五、破产申请的受理一

  1、受理的程序

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裁定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不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后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①要区分上述日期的起算规定,例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裁定作出之日起、裁定送达之日起等;②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只对不受理申请和驳回申请的程序方面的裁定,有权提起上诉。

学员讨论(0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恭喜你!获得专属大额券!

套餐D大额券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