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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七、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
1、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广义的管理人则还在和解、重整程序中承担管理、监督工作。《企业破产法》使用是广义的管理人概念,所以称为管理人,而不是破产管理人。
2、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3、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各国的破产立法中,均规定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具有较高社会诚信力的专业人士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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