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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29 08:55:3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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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四、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相关考点】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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