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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抵押权的实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3 09:17:21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四、抵押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1.一般情况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顺序如下:(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抵押物不足清偿的债权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

  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3.多个物权并存的清偿

  如果在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或并存数个物权(包括一项抵押权),会产生优先受偿权的位序问题。关于优先受偿权位序,采取法定主义,由法律明确规定。 

多个抵押权并存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5)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 (1)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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