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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3 09:43:46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十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以占有为前提)。债权人的占有必须合法,因此,动产如果是因侵权行为而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即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对于企业之间(双方当事人都是企业)的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不以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为要件。

  3.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三)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2.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留置权的效力分两个层次:

  (1)留置标的物

  ①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没有约定的,该履行期限应当为两个月以上。

  ②自留置开始之时起,留置权人就享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

  (2)优先受偿

  ①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③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对比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目的不同 以取得对标的物的利用为目的 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性质不同 主权利 从权利 
标的物不同 不动产 动产、不动产 
占有不同 权利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不一定占有,例如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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