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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留置权概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3 09:41:01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十、留置权概述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1:留置可以是由某个合同引起的,当债务人没有按规定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暂时"扣留"债务人因该合同被"占有"的动产。

  注意2:对比: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权利;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注意3: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务人的。

  注意4:一般在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中可以产生留置权。

  留置权具有如下特征:

  (1)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特征。

  (2)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产生不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抵押和质押是约定的)。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注意:上述特征(2)的含义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无需与债务人商量。但是,如果事先约定不得行使留置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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