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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要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4 08:11:42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三、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赋予受要约人承诺权。)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并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足以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除外。

  (2)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要约的生效时间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①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②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即使受要约人没有阅读,也视为到达)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属于要约的撤销。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③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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