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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担保合同的无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5 08:58:49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十八、担保合同的无效

  1.担保无效的情形

一般担保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对(境)外的无效情形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特殊规定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2)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这4种情形是法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审批,否则无效。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其他情形)
(3)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4)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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