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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免责事由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6 09:17:13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四十二、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2.情势变更

  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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