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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与违约形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6 09:10:54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四十、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与违约形态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

  1.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2.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如果当事人违反的不是合同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则应负其他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

  3.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存在,无论导致违约的原因是什么,除了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以外,均不得主张免责。

  (二)违约形态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届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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