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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16 09:14:42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知识点四十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损害赔偿三种方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注意:①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例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一般会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②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已经是不可能的。例如,甲委托乙运输一件古董瓷器,乙不慎将瓷器摔坏,由于该瓷器不可复制而无法继续履行。

  ③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一般是指提供服务和劳务的合同,例如,甲聘请乙为家庭教师,辅导子女的功课,乙无理由少上课一次。甲如果强制乙再补课一次,可能会造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④履行费用过高,是指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例如:甲公司将3万平方米商厦分割成摊位出租给1000家租户。后因绝大部分租户生意萧条导致商厦停业,甲公司决定将商厦改造成酒店,并向租户支付违约金。众租户纷纷解约,唯有租户乙不同意解约,要求继续经营。如继续履约,则甲公司必须以其3万平方米面积来为被告30平方米摊位提供服务,将导致原告所获利益严重不平衡,此情形即属于履行费用过高。尽管双方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法院可以判定解除租赁合同(具体多高算“过高”,法院掌握。)。

  (二)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赔偿损失

  (1)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注意: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区别。①赔偿金就是补偿性;违约金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表现出惩罚性。②违约金是预先确定下来的;而赔偿金是在违约之后对损失进行具体计算的。③如果变更违约金数额,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而赔偿金不用。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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