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83 苹果版本:8.6.83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托收承付的拒绝付款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2 11:37:06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托收承付的拒绝付款处理

  1.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有7种情形: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

  2.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