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4 08:52:29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在票据行为中,在票据上签章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否则,该签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签章者并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注意:此规定仅针对自然人。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是和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从其成立时产生到其解散时消灭。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必须合法。

  【相关考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这里的形式是指票据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

  (1)关于签章

  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签章既包括签名,也包含盖章。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可以采用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其中之一。

  ②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等等。

  ③《票据法》和《司法解释》对票据的签章有详细的规定。

票据法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公民)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该本名是指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司法解释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8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④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注意:①这里所称的“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例如,在票据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即属于不符合规定;②这里所称的“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不包括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2)关于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绝对记载事项 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各类票据共同绝对记载的内容有4项:①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④年月日的记载。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相对记载事项 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 
非法定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注意:上述4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各类票据“通用”的记载事项,各类票据还有其他具体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