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接收最新考试资讯
及备考信息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十一、法律责任
我国《票据法》中的法律责任是指票据责任之外的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1.票据当事人的关系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3)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亦称抬头人。如果票据没有经过背书转让,收款人又是持票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对于本票和支票不存在承兑人。
(5)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第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就是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
(6)持票人。即指持有票据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2.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的记载事项往往是客观题的考点,通过对比可以加强记忆。
票据 | 绝对应记载事项 | 相对应记载事项 | |
汇票 | 付款人名称 | (1)表明“X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本票为承诺);(3)确定的金额;(4)出票日期;(5)出票人签章;(6)收款人名称。 | (1)付款日期;(2)付款地;(3)出票地。 |
本票 | (1)付款地;(2)出票地。 | ||
支票 | 付款人名称 |
注意:本票无须记载“付款人名称”。
3.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法定日期
票据种类 | 提示承兑 | 提示付款 | |
银行汇票 | 无需承兑 |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 |
商业汇票 |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 自到期日起10天内 |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 在汇票到期日前 | ||
银行本票 | 无需承兑 | 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 | |
支票 | 无需承兑 |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
4.下列情形将造成票据无效:
(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2)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二者不一致;
(3)票据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
(4)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
(5)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被更改;
(6)缺少绝对应记载事项中的任何一项。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套餐D大额券
¥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