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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专利申请的提出、修改和撤回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2/29 08:18:40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专利申请的提出、修改和撤回

  ①专利申请的提出

  专利权不能自动取得,申请人必须履行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手续,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楚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②专利申请的修改

  专利申请的修改,可以由申请人自己主动提出修改,也可以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对于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修改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修改申请,逾期不修改的,应视为撤回;经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③专利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被撤回后,该申请视为自始不存在。

如果专利申请的撤回是在专利“公开以前”提出的 在撤回之后,申请人可以重新提出申请,其他人也可以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如果撤回是在专利“公开以后”提出的 该发明创造已丧失新颖性,任何人就此发明创造提出申请都会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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