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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01 10:42:39 字体: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九、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1.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有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有上述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2.监督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对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管理。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4.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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